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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6 9: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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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高职高专院校学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教育试点工作的意见
来源: 考务四处 作者: 发布日期: 2009-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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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对于高层次、复合型、实用型人才的需求日趋强烈,高职高专院校学生要求提高学历层次、拓宽知识面、提高综合素质,增强就业能力的需求在不断增长,不少高职高专院校学生已参加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教育的学习。为了更好地满足社会需求,为高职高专院校学生在专科层次的基础上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接本)的学习和考试提供服务,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和广大青年对不断提高自身文化素质的迫切要求,整合教育资源,充分发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灵活、开放的优势,探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与高职高专教育的优势互补、相互衔接、协调发展的人才培养模式,构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与其他各类教育人才培养的立交桥。通过试点,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和政策,促进高职高专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教育衔接工作的发展。
二、试点工作原则
1、不影响高职高专院校正常教学秩序原则
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接本”助学试点工作的高职高专院校在进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接本”招生和助学活动中,不能干扰和影响高职高专院校教学计划、教学秩序、教学要求和培养目标的正常实施。
2、自愿原则
高职高专院校学生参加“专接本”助学和考试,应坚持自愿的原则。
3、专业相同或相近原则
高职高专院校学生参加“专接本”助学和考试,原则上应选择与本人在高职高专院校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的自学考试本科专业。
4、业余学习原则
高职高专院校在校生参加“专接本”助学,必须在业余时间进行,不得占用正常教学时间。
5、学有余力原则
高职高专院校在校生参加“专接本”助学和考试,应在保证完成高职高专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的前提下进行,不得影响高职高专的学业。
三、试点院校的条件
1、试点院校须具备以下条件:
(1)学校领导重视自学考试工作,有专门机构负责自学考试工作。组织管理工作要严谨,注重维护自学考试质量和声誉。
(2)“专接本”所选择的自学考试本科专业能够与高职高专院校开设的专业有合理、顺畅衔接的可能,能够体现出专业特色。
(3)具有必备的师资力量和必要的实验条件,能为“专接本”的助学提供良好的教学实验设备和条件。
2、具备以上条件的试点院校参加“专接本”试点工作,须向自治区自考办报送拟举办的专业、具备的条件、校内考试课程实施方案以及生源情况可行性报告,经自治区自考办批复后方可开展“专接本”试点和助学工作。
四、专业的设置
1、专业设置应在培养目标正确定位的前提下,充分体现自学考试开放、灵活的特点,贴近社会经济和技术发展,体现高职高专培养目标的特点,适应市场对应用型、职业型、复合型人才的需要。
2、“专接本”专业应在自治区自学考试已开考专业的范围之内进行选择。
3、试点院校可结合市场对人才的需求和高职高专院校教学计划的实际情况,提出对现行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的调整意见,自治区自考办组织专家论证,并上报全国考办审批或备案。对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进行调整,必须体现自治区经济发展的需要、专业特色和试点院校的教学优势,调整的幅度不超过3门专业课程。
五、校内考试课程设置的原则
按照自学考试本科专业考试计划的总体要求,并充分考虑高职高专的教学计划和专业培养目标,确定以下校内考试课程设置的原则:
1、校内考试课程的内容应体现理论知识够用的原则。
2、校内考试课程主要是指高职高专院校已开设、内容要求尚未达到自学考试本科相应标准的课程。
3、校内考试课程由试点院校依据高职高专院校相关专业教学计划和自学考试本科专业考试计划提出,自治区自考办组织专家论证确定。
4、按照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的规定,高职高专学生在校时已取得合格成绩且名称相同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可予以免考(免考课程今后一律统称校考课程)。
5、在专业考试计划中,校考课程的门数不超过总课程门数的三分之一(含思想政治理论课)。
六、报考条件
报考“专接本”考试的高职高专院校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必须是列入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经参加全国统一招生考试正式录取的高职高专院校在校生,思想品德好,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学有余力的学生。
七、教学组织管理
1、试点院校应按照本校衔接专业的课程设置,在保持专业特色的基础上,做好“专接本”校内考试课程标准制定。
2、试点院校应按照衔接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考试大纲组织好助学活动。
3、试点院校对参加“专接本”助学和考试的考生要进行自学考试政策、规定的解释和考风考纪教育。在参加“专接本”考试中违纪的高职高专院校在校生,除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外,同时通报其所在的高职高专院校,建议按照高职高专院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4、试点院校应坚持以人为本、为考生服务的原则,严格按照自学考试的要求开展“专接本”的助学工作。
八、考务考籍管理
1、符合报考条件的高职高专院校学生须到试点院校自学考试管理部门申请考试报名,由试点院校自学考试管理部门进行报名资格审查后,向自治区自考办办理注册手续。未办理注册手续的学生,不享受试点专业的优惠政策。
2、试点院校自学考试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考生在网上进行报名,同时到所在盟市自考办办理相关手续,且按照统一的学生名册表式样(含电子表格)报自治区自考办备案,各试点院校每半年上报一次。
3、试点院校参加 “专接本”考试生源不足300人的,由所在盟市自考办统一安排考场。超过300人的,必须由院校提出申请,盟市自考办签署意见,报自治区自考办审批。单独设立考点的试点院校,可协商其在试点院校内设置考点,由盟市自考办组织实施考试。
4、高职高专校内考试课程与自学考试专业计划内非校内考试课程之间不得互相顶替。
5、高职高专校内考试课程成绩须经本校教务部门确认并出具证明,并在办理自学考试毕业证前半年由试点院校统一汇总,以电子表格形式上报自治区自考办。
6、未取得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的高职高专试点院校的离校学生,可就近参加剩余自考课程的考试,合格成绩转回院校所在盟市自考办。学籍保留三年,三年后仍不合格者,按社会考生对待,参加剩余课程的考试。
7、高职高专试点院校的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由高职高专院校统一到所在盟市自考办按有关规定办理。
8、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考试的高职高专院校学生,凡取得自学考试本科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者(含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经核验高职高专院校专科层次毕业证书后,内蒙古自治区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由主考院校副署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可按有关规定向主考院校申请相应的学士学位。
九、参加试点的高职高专院校须按《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办理助学审批手续,按规定做好助学工作。
十、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的试点工作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十一、本《意见》由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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